上海师范大学教师岗位职责 (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上海市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相关文件精神,推进高校教师质量提升,进一步加强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本科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特制订《上海师范大学教师岗位职责》。 一、教师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具备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有海纳百川、追求卓越、开明睿智、大气谦和的上海城市精神。 2.忠诚于教育事业,热爱教师职业,严于治学,勤于钻研,精于教学,把做好教学工作和教学研究看作是教师工作的基本要求,也看作是自我完善和自我提升的重要方面。教书和育人紧密结合,把培养国家建设和发展的合格公民看作自己的天职。 3.应依法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符合教师职务的基本任职条件。履行教师职务岗位职责,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4.具有高尚的师德和敬业精神,为人师表,不断增进自身道德修养,举止得体,谈吐文明,诚实守信,奋发向上,为人师表,符合教师应有的行为规范。在各种场合的言行举止应注重维护教师形象。在学术上不断自我发展,自我提升,自我完善,积极成为相关学科领域中的专家。 二、教师的基本要求 1.热爱教学工作,乐于奉献,爱护学生,与人为善。善于教学,诲人不倦。重视教学研究,积极参加各类培训,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升教学质量。 2.在课堂教学中应严格把好政治关,明确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祖国,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鼓励学生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凡在课堂教学中宣传错误观点的,系部和学院应督促其限期改进。经在规定时间内经改进仍未能达到上述要求的,应暂停其教学工作的资格,待经学院考查达到要求后方可重新上岗。 3.严格遵守学校的教学管理规定,按照岗位要求,认真完成教学工作。遵守学校的管理规章制度,准时到岗,认真工作,不迟到、不早退,不随意压缩课时、随意变更上课时间和地点;课堂教学过程中不得接听手机,不得随意中断教学,杜绝各类教学事故的发生。确有需要(如参加进修、出国访学、产学研践习、参与知识服务或健康状况等),需要停课、换课,或在某一学期、学年暂停本科生教学工作的,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获准后方可实行。担任教学工作期间,未经学校批准,不准在校外担任兼职教师,不准在各类社会营利机构任职,不准在工作日到校外有偿讲学。积极配合学校和学院的教学督查。教学质量在各年度的学生评价和同行评价中三年内应平均达到良或良以上。 凡未达到要求的,一年之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凡发生学校规定的三级及以上教学事故的,当年教学考核为不合格,三年之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4.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组织教学,开课以前编制完成本课程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认真做好授课准备,根据需要编写讲义,编写完整的教案;认真讲授课程,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因材施教;合理使用各种教学手段;认真布置和批改学生课外作业,每门课程必须布置的课外作业,具体次数由各专业教学大纲确定;认真组织课程考核,合理利用各种考核方式;每门课程均应提出参考阅读书目并督促检查学生阅读情况;认真指导学生学年论文(设计)和毕业论文(设计),参与本科生毕业论文答辩;指导学生参加各级各类竞赛活动;按照学校要求,均应安排课外教学答疑。所有教师每学期均应参加学生社会实践、见习和实习的指导工作。 5.积极参与学生思想工作;根据学院要求,担任班主任/班导师工作;认真指导学生的科学研究活动,参与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项目的指导;积极参与指导学生的社团活动和其他社会服务工作。教师要将其工作电话、工作邮箱、办公室地址公开,并在网上公布其坐班时间和晚间答疑时间,确保学生有问题能够向其咨询。 三、教师的岗位职责 1.教授岗职责。每年至少完整讲授一门低年级本科专业必修课程或公共基础课程,开设一门任意选修课程,每学年为全日制本科学生的授课不低于108个课时;完成坐班答疑辅导任务;担任(或协助)本科专业负责人,负责、指导和参与所在专业的建设和发展;参与学生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的指导;承担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根据安排指导本专业青年教师、助教的教学或师资博士后,每学年不少于1人;负责或参与本专业讲义和教材的编写或审核;承担或参与教学研究和改革项目;积极承担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项目的指导和学生课外科研活动的指导。 2.副教授岗职责。每年至少完整担任一门本科生学生专业课程(专业必修课或限定选修课),开设一门任意选修课,每学年为全日制本科学生的授课不低于108个课时;完成坐班答疑辅导任务;承担学生教学见习、实习和社会实践的指导;承担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每学年指导本专业青年教师、助教的教学或师资博士后不少于1人;负责或参与本专业教材的编写;承担或参与教学研究和改革项目;积极承担大学生创新活动计划项目的指导和学生课外科研活动的指导。 3.讲师岗位职责。担任本科课程的主讲;完成坐班答疑辅导任务;指导学生教育教学实习或生产实习、社会实践、指导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协助教授、副教授指导助教工作;承担或参与教学研究和改革项目。 4.助教岗位职责。配合或部分承担主讲教师授课;担任教学辅导、课外答疑;指导学生课堂讨论、课后作业、课外阅读,指导学生参加见习、实习和社会实践。 5.实验指导教师岗位职责。认真备课,做好实验准备工作,在课程主讲教师的主持下按照实验教学计划安排和指导学生实验,记录学生实验情况,讲解实验原理仪器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项,认真回答学生提问,批阅学生实验报告,评定实验成绩;管理实验设备;及时处理实验事故。 6.新进教师,若在受聘之前没有任何高校教学经历(含师资博士后经历),必须担任至少2年的助教工作。 7.凡担任上述岗位而未能达到本规定要求的,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学院和系科应督促其限期改进。在规定时间内经改进仍未达到上述要求的,应暂停其教学工作的资格,待经学院考核达到要求并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重新上岗。暂停教学工作后经考核仍未能达到要求的,应予以转岗或不聘。 四、教学工作的考核 1.学校实行教师教学考核要求与授课资格挂钩,教师教学考核要求与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和晋升挂钩。教师应认真完成所承担岗位的教学工作及相关工作。对认真完成教学工作、成绩显著者,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认真履行职责、未完成岗位职责规定的任务,由学院根据学校和学院的相关规定扣除相应的经济报酬。 2.本科教学工作量较少学院的教师,应积极开设符合自己研究专长的选修课,保证每学年都能承担本科生授课任务。连续两年不承担本科教学工作的教师,不再续聘对应的教师岗位职务。 3.鼓励教师竞争承担各类教学改革任务,鼓励教师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工作。 4.承担教学岗位而未达到岗位要求的,学院给予批评和相应的经济处罚。教师连续两年未参加学生评教的,或教学质量考核评价较差、学生反映不满意的教师,可暂停其授课资格,或降低一级聘任。连续两年校内教学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在教师职务聘任和晋升制度中试行教学考核一票否决制,不再与其续签聘任合同。 5. 本规定自2014年9月起实行。 本规定由人事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上海师范大学 2014年9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