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友会章程

发布者:张淋皓发布时间:2017-05-16浏览次数:15

上海师范大学信息与机电工程学院
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上海师范大学信息与机电工程学院校友会”。本会是上海师范大学校友会的分会。

第二条:本会宗旨是:加强校友与母校、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系、团结和合作,践行“厚德、博学、求是、笃行”的校训。


第二章:会员

第三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属信息与机电工程学院校友:

1.信息与机电工程学院(及其前身)的毕业生、进修生、肄业生及留学生等。

2.曾在信息与机电工程学院(及其前身)任教、任职者。

3.信息与机电工程学院(及其前身)聘请的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

第四条 凡信息与机电工程学院校友,经与学校校友会或信息与机电工程学院校友会取得联系,填写登记表,承认本会章程,即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在产生校友会各种机构成员时,有推举权和被推举权;

2.参加校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提出建议或意见,对学院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

3.有权取得本会的资料。

义务:

1.遵守校友会章程;

2.关心校友会的工作;

3.参加校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关心和支持母校及学院的发展。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 校友会设理事会,由常务理事、理事等若干人组成。每届理事会开会一至两次。临时会议由会长决定召集。

第七条 常务理事、理事由校友协商推举产生,名额按年级(届)、专业分配。每届理事任期两年,可以连任。

第八条 理事会职责

1.对外代表校友会;

2.推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名誉会长、特聘顾问等,商定下届理事会理事名额分配;

3.讨论和决定校友会工作的方针、计划及重大问题;

4.解释和修改《上海师范大学信息与机电工程学院校友会章程》。

第九条 本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七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十名,设名誉会长和顾问各三名。会长主持理事会工作。

第十条 本会设校友会会长联席会议,由校友会会长召集,成员包括:副会长、名誉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校友、秘书长等。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校友会专项活动。


第四章:经费

第十一条 校友会经费由学校、学院资助、校友捐款和以其他方式筹集。


第五章:终止

第十二条 本会在遇到不可抗力等原因终止活动时,由理事会全体会议表决,同意终止,并由会长签署有关文件后,即可终止本会活动。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2年10月13日校友会成立大会通过施行。